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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24】 【来源:】 【阅读:次】
莆田海峡职业中专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实施方案
 
根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荔政综[2009]91号)及荔城区教育局荔教[2009]274号《关于荔城区教育系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通知》和荔教[2009]267号《莆田市荔城区校长(书记)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教师绩效工资方案。
一、绩效工资发放对象
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二、绩效工资资金来源
绩效工资所需经费,除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外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在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按下列“奖励性绩效工资奖惩范围”,计算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余额。即:
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余额=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奖励性”支出金额+“惩罚性”收入金额
在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余额范围内,依据当年度考核分(不含职称评审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下表确定工作等次和分配额度。
 
奖励性工资分配表
工作等次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按年度考核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人数 15% 45% 30% 10%
占单位奖励性工资总额的 16.6% 46.2% 28.4% 8.8%
各等级人员奖励性工资测算 (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余额×16.6%)÷15%的总人数 (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余额×46.2%)÷45%的总人数 (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余额×28.4%)÷30%的总人数 (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余额×8.8%)÷10%的总人数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奖惩范围
(一)奖励性:
1、早晚督修津贴:早督修5元/次;晚督修10元/次(毕业班第三节7元/节);下午第四节10元/节。
说明:从2009年9月1日起,除享受此表彰津贴外,并在年度考核“工作量”栏中按以下给予加分:全学年每周完成一次晚督修按0.5分累加(0.5分/学年·周次);全学年每周完成一次早督修、晚督修第三节、下午第四节,各按0.25分累加(0.25分/学年·周次)。
2、班主任津贴:150元/月(优秀班主任占15%,年奖金300元)。
3、超课时补贴:5元/节。
a.语、数、英每周教学工作量为12节,超出部分的课时;
b.政治、物理、化学每周教学工作量为14节,超出部分的课时;
c.历史、地理、生物、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劳技每周教学工作量为16节,超出部分的课时;
d.职业专业课每周教学工作量为12节,超出部分的课时。
4、代课补贴:10元/节。
5、满勤奖:60元/月。
6、指纹签到各周机动次数可以延期使用(应保证不缺课、不私下调课),对全勤教师给予每月20元奖励。(全勤按月、满勤按学期统计;指纹免签者不享受全勤奖。)
7、行政值班补贴:30元/日(含节假日护校30元/日)
8、学校重大任务(各会处本职工作除外),经学校研究需要加班的补贴:30元/日。
9、毕业班假日补课补贴:15元/节(寒暑假为20元/节)
10、毕业班奖金。初三毕业班、高三毕业班和高三高职按相应的奖励方案实施(具体见奖励方案)。
11、中职招生奖励:50元/生
12、校长(书记)当年度经上级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超过其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10%发放;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按其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发放;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低于其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的20%发放;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惩罚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①受刑事处罚,或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
②一个月内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当月停发);
③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④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扣款后发放绩效工资:
①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级的,按50%发放。
②教师旷课1节扣款100元,行政后勤人员缺勤1午扣款50元,并取消当月满勤奖;如系缺勤而又有签到者加倍扣款。
③教师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内每次扣款10元,当月累计达两次按缺课1节计算;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为缺课,而还能到教室上课的,按缺课扣款,但不取消当月满勤奖。
④教师事假每节扣10元,病假扣5元,行政后勤人员事假每天扣10元,月累计超过3天后,每天扣10元,并取消当月满勤奖。
⑤全师例会、政治学习、升旗仪式或学校安排的活动,每缺一次扣款20元,事假扣5元,并取消当月满勤奖。
⑥教师早、晚督修缺席或顶替人未到位的,每次扣款10元,并取消当月满勤奖。
⑦学校实行教职员工签到制度,每人每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到1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免签)。除规定的每人每月可享受4次机动外,缺签1次扣款20元,提前签到、超过规定时间签到每次扣款10元。
五、相关规定及要求
1、借调人员由借调单位按本单位的考核办法管理核发,原单位应把其财政核拨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划拨到其所借调的单位。
2、借调外系统、退居二线的校级领导,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财政核拨数全额领取,不参与等次评价(如有变化,以上级文件为准)。
3、管理岗位(责任津贴)不超过奖励性绩效工资额的10-15%
六、其他
1、本方案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2、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11年9月1日起。
3、绩效工资计入工资总额,依法代扣代缴教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本方案实施的范围为本校的教职员工。(绩效工资含借入、不含借出)
 
 
                                  201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