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午餐工作,根据荔城区教育局通知 (荔教综[2017]286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午餐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午餐工作发放管理办法,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总务处为具体办事机构,确定总务处负责信息报送、资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正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二条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对象是: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住宿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 1、寄宿生每生每学期500元;2、低保家庭寄宿生每学期1125元;3、2017年秋季起营养改善补助扩大到非寄宿低保家庭每生每学期500元。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的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寄宿生,可优先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 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2、 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3、 父母一方死亡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困难。4、 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5、 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6、 学生本人严重残疾或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7、 享受低保待遇家庭。8、 低收入家庭,以家庭年人均收入作为界定,人均年纯收入低于96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9、 库区移民学生。10、 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四条 评定时间。正常情况每学年评定一次,在秋季期9月10日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 区教育局根据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补助人数,结合学校所在区域经济状况和学校实际,拟定各校补助比例和补助人数,报区寄宿生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各中小学将补助学生人数、补助条件和申请补助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 评审工作程序:
1、学生申请。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基础上,由学生自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教育局下发的相关证明。
2、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档案。学校对提交申请表的学生登记建档,并要求班主任对各班学生认真排查是否存在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有未申请或已申请漏报情况,核实申请学生的家庭真实情况。
3、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小组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的评审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学生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逐一审核,根据上级下达给本校的补助指标数,初步拟定各班补助名额和对象。评审小组会议要有规范、完整的会议记录。
4、公示初评名单。学校将拟定补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和校外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学生总数及名单、家庭困难原因、举报投诉电话。公示内容要书面存档。
5、申诉。在公示期间内,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受理复议机构必须在接到提请复议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审核。学校在拟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莆田海峡职校义务教育学校贫困寄宿生补助汇总表》,将享受生活补助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和《汇总表》上报区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汇总复核,报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公示补助名单。由区生活补助工作办公室将补助名单和人数批复给相关学校,同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学校要将确定得到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各学校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和增减补助人数,也不得按在校生人数平均分配补助人数或轮流享受补助。
第七条 档案管理。学校要将相关文件、学校工作组织、工作制度、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补助名单汇总表》、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发放生活补助费凭证和表册等资料集中整理归档,专人管理。
第八条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和管理。
1、 区财政局根据中央及自治区下达的贫困生寄宿生活补助费,把需由区财政负担的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将补助经费拨付到教肓局核算中心。
2、区教育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和补助经费,制定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方案,报区政府寄宿生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把补助款拨到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账户,以便将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款核拨至相关学校。
3、由核算中心根据评定的名额把补助费拨到学校,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费。不得用补助费抵销受助学生在校除伙食以外的其他开支。各学校对每个受助的学生建立生活费收支明细帐,做好受助学生每月就餐记录,每月5日前与受助学生结算上月开支情况,凭学校与受助学生双方签字的结算单报帐。实行刷卡领饭,把每月生活补助费充入受助学生饭卡。
第九条 加强监督和检查。区教育局、财政局每年要对我校寄宿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档案、补助费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显失公正、虚报冒领等违反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通报批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莆田海峡职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省莆田海峡职业中专学校
二○一七年十月